关于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19961223)已失效
时间:1996-01-01 00:00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工商市字[1996]第407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61223 实施日期:19961223 失效日期:20040831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积极探索对缉私罚没机动车辆销售逐步试行公开拍卖方式的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广州机动车拍卖中心、成都机动车拍卖中心、青岛机动车拍卖中心以及北京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机动车辆拍卖试点单位,同意其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理缉私罚没车辆。 上述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缉私罚没车辆处理的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等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工作。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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