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执行《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1126)已失效
时间:1996-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境出[1996]744号
(1996年11月22日)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61126 实施日期:19961126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 为进一步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规范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执行。为正确执行“规范”,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是依据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总结公民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既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公民因私事出国申请的工作规范,又是公民因私事申请护照的程序。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第二、三自然段对外宣传中应免去)。 二、“规范”规定在全国实行公民因私事出国统一申请办法,统一审批条件,统一办事时限,统一收费标准的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制度,这是维护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严肃性的客观要求。“四统一”制度对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的条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做了明确具体规定,有利于严格依法办事,减少执法随意性;有利于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密切警民关系。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四统一”制度,不得再另行要求或随意改变申请条件,不擅自增设“关卡”、手续,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在个别偷渡、非法移民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一些边疆、民族地区,在执行“四统一”制度的同时,应增加必要的预防和管理措施(事先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人员流动、人户分离的客观形势,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规范”对公安机关为非本省(区、市)常住户口人员办理出国手续作了专门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严格按“规范”规定的企业种类范围,对象的暂住期限、出国事由办理,不得突破界限。暂住人员申请出国旅游、探亲访友、就业、留学等非企业业务需要事项的,一律依法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护照,各地在经办此项工作时,应严格审查把关。对乘机弄虚作假、异地办照的行为应予严肃查处。 暂住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发护照前,应将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员情况通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在15天内将核查情况复告,以便暂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发照。 四、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对申请人出国出具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对如何正当行使这一权利,保障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做了规定。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不断改革完善对申请人出国出具意见的有关规定,做到既认真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又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单位不出具或出具不同意出国意见的申请人,如其他申请手续完备,应受理申请,然后主动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依法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可改变由申请人个人直接向单位索取出国审查意见的方法,采取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致函申请人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的办法办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成份复杂,无主管单位的民营、私营、个体、独资企业增多,“规范”对此类企业的人员出国申请规定了归口签署意见的负责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普遍实行企业法人代表制,原则上要这类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对所属员工申请出国签署意见,以便明确职责,减少层次,方便群众。 五、为方便公民出国,“规范”实行后,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填写出境登记卡时,出境事由只分“定居”、“短期出境”和“旅游”三种。除定居和公民组团出国旅游外,其他出境事由统一填写为“短期出境”。但“申请表”中的“出境事由”栏仍要求申请人填写具体出境事由。 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为公民换发、补发护照的同时,要附发两张“A”字头的出境登记卡。对公民申请换发护照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在办理换发护照的加注手续后,可在原护照签发页上加盖注销章并裁去护照的右上角,将失效的护照发还申请人。 六、为保障“规范”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应当调整、完善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机制,科学划分责权范围,省厅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将出国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市一级,以便集中精力,行使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督促等方面的宏观管理职能,帮助下级完善内部审批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适应任务的需要,加强业务培训,调整充实审批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内部审批管理制度,坚决执行“二公开,一监督”制度。努力做到既强化基层的办事执行功能,又强化省厅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职能。 执行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1996年11月22日 附: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保障公民出国的正当权益,加强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订,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 二、公民因私事出国申领护照,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2张照片(照片规格为:小二寸,32mmX40mm); 2.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3.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正式邀请信; (2)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2.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 (2)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或侨联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二)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 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三)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四)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五)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六)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七)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四、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员情况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后,依法审批发照。 五、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工商联会员,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境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七、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 出国旅游团队参游人员持用的护照有效期为一年,限随旅游团队一次出入境有效,在境内外均不得办理延期手续,在境外不办理补、换发手续。 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限制护照有效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如有效期不够外国签证期限的)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办理。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 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八、护照因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并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后,可申请补发新护照,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护照的换发、补发,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九、公安机关在批准颁发护照的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出境登记卡的出境事由分别填写“定居”、“短期出境”和“旅游”(指组团出国旅游)。持“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除团体旅游签证外获得任何签证,都可出境;持“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同意的意见,即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十、护照收费标准为:工本费100元人民币;手续费5元人民币;护照延期、护照加注,每人次20元人民币。 十一、本规范已于11月22日传真下发并要求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行,内容有抵触者以本文为准。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1996年12月3日 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关于单位意见的说明: 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出国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五种不准出境的情形为:A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B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C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E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具体要求如下: 1.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工商联会员,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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