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部委规章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肇事车清障主管机关的答复(19960626)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肇事车清障主管机关的答复(19960626)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6]113号

颁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故障车辆等路障是否由公安机关进行清理的请示》(交总电传第0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正确、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肇事车的清障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或指派有关部门承担全部、部分清障任务。
  此复
  1996年6月26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