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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19960214)已失效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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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
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19960214)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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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1996]2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60214  实施日期:19960214  失效日期:2001040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的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吉公明发[96]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的都是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行为人因贩卖毒品数量很小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为严厉打击贩卖毒品犯罪活动,无论贩卖多少毒品,都应按照刑事办案程序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对确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起诉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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