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上注明“暂扣驾驶证”法律效力的答复(19960111)已失效
时间:1996-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6]9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60111 实施日期:19960111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中开具交通违章通知书问题的请示》(浙公交〔1995〕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公发〔1991〕2号)、《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5〕69号)和《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个问题的答复》(公交管〔1995〕206号)的规定,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银行后,对外地机动车驾驶员暂扣驾驶证(副证),在“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上注明“暂扣驾驶证”的,与原“暂扣凭证”具有同样的效力。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副证的驾驶员,在规定的交款期限(15日)内可以持本人驾驶证正证和“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驾驶机动车。 1996年1月11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