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部委规章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护栏等设施法律效力的答复(19951227)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护栏等设施法律效力的答复(19951227)已失效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5]231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51227  实施日期:19951227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交通隔离护栏设施有关问题的请示》(公交〔1995〕4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3条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行人横过车行道,需走人行横道;凡设置交通护栏、隔离墩、绿篱等设施的道路,除留有人行横道外,禁止行人穿(跨)越。公共电、汽车站台设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中的,不论有无中心隔离设施,只允许乘车人通过非机动车道进、出站台,禁止横穿机动车道。
  此复
  1995年12月27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