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护栏等设施法律效力的答复(19951227)已失效
时间:1995-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5]231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51227 实施日期:19951227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交通隔离护栏设施有关问题的请示》(公交〔1995〕4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3条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行人横过车行道,需走人行横道;凡设置交通护栏、隔离墩、绿篱等设施的道路,除留有人行横道外,禁止行人穿(跨)越。公共电、汽车站台设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中的,不论有无中心隔离设施,只允许乘车人通过非机动车道进、出站台,禁止横穿机动车道。 此复 1995年12月27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