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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51215)已失效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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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51215)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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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1995]92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51215  实施日期:19960201  失效日期:20010405  颁布单位:公安部、 中华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
  现将《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
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印钞造币企业运输金融免检物品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运钞车)的免检通行证件的管理,保证运钞车在道路上安全通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钞车运输金融免检物品的种类为:(一)现金;(二)金银;(三)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有奖储蓄存单;(四)银行重要凭证:信用卡、本票、汇票、支票、联行往来凭证、债券收款单;(五)银行重要印章器械:人民币印版、印模、压数机、钢印、联行专用章、票证专用章、联行密押;(六)钞纸。
  
第三条 运钞车实行免检通行标志。免检通行标志的代号为121。
  
第四条 121免检通行证只限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印钞造币企业的运钞车(含护卫车,下同)使用。运钞车每车一证,证上应当标明车辆号牌。
  因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更换运输车辆时,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济保卫部门批准,并由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出具有关证明,代用车辆方可使用本证。
  
第五条 121免检通行证分为全国通用免检通行证和区域免检通行证两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运钞车使用全国通用免检通行证,加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章生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运钞车使用区域免检通行证,加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保卫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公章生效。
  121免检通行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发,有效期一年。
  
第六条 办理121免检通行证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的各地印钞造币企业保卫部门,依据运输任务和专用运钞车辆实有数量统一向所在地公安厅、局经济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全国通用免检通行证由公安厅、局经济保卫和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安厅、局领导批准后,由经济保卫部门填发;区域免检通行证由公安厅、局经济保卫和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由经济保卫部门填发。
  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办理121免检通行证时,可由交通银行总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个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银行系统的证件申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的总行(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办理121免检通行证时,由单位保卫部门向公安部经济保卫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公安厅、局经济保卫部门填发。
  
第七条 121免检通行证由使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使用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用后及时交回。一旦发生遗失、被盗,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121免检通行证有效期限届满时,由原申办证件单位保卫部门统一上缴发证公安机关经济保卫部门换领新证。
  
第八条 持121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不准搭乘非执行运输任务人员,严禁运输、夹带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物品。
  
第九条 运钞车执行运输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物品时,将121免检通行证放置在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的显著位置。运输途中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礼貌行车,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到执勤交通警察、巡警查验证件时,应当主动出示121免检通行证和有关证件。
  
第十条 持121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应当在证件有效区域内执行运输任务。途经渡口、桥梁时,可以优先过渡、通行;跨地区执行运输任务的运钞车途经禁行、限行路线的,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行方便;在城市内执行日常运输任务的运钞车需经禁行、限行路线的,车辆所属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钞车行驶路线、时间和停车地点应当给予方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治安、巡警等部门的执勤人员,在执勤中遇持有121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对运钞车及其载运的物品应予免检放行并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公安机关经济保卫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保卫部门联合签发的检查证可以对持有121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及其载运物品和人员进行检查。实施检查时,必须由授权检查的公安机关和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共同进行。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律无权检查。
  
第十三条 持121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在执行运输任务途中发生交通违章或轻微交通事故时,执勤交通警察可先登记或对现场做必要的处置后放行,待其完成运输任务后,再按规定处理;发生一般以上的交通事故,车辆不能驶离现场时,执勤警察应当协助押运人员对运钞车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经济保卫、交通管理部门对121免检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121免检通行证的,一经发现,视情给予暂时收回或者注销证件的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规定和保护运钞车安全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有意刁难,故意阻挠运钞车执行运输任务,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邮政储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运输第二条规定的物品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各地现行的免检通行证件同时作废。
  附件:
  一、《121免检通行证样证》(略)
  二、《121免检通行证设计说明》(略)
  三、《121免检通行证使用说明》(略)
  四、《全国通用免检通行证申请审批表》(略)
  五、《区域免检通行证申请审批表》(略)
  六、《金融免检物品检查证样证》(略)
  附件二:
  121铭检通行证设计说明
  一、规格:
  230×160mm纸张;250g铜板纸
  二、颜色:
  1、全国通用免检通行证为天蓝色
  2、区域免检通行证为红棕色
  三、代号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时间是1948年12月1日,故取12月1日简称“121”作为银行运钞车的代号。
  四、印刷工艺:
  1、全国通用免检通行证。右侧由深兰色棱形浮雕地纹,“121”文字中印有“免检通行证”文字组成的无色荧光地纹,在紫外线灯光下可清楚地显示出来。左上方“全国通用”文字下面有一全国地图,以及棱形浮雕地纹衬托年号、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字样,下方为填写地区简称、车号处。
  2、区域免检通行证。中间为一长方形深红棕色棱形浮雕地纹,“121”中文字印有“免检通行证”文字组成的无色荧光地纹,在紫外线灯光下可清楚地显示出来。上端与下边为棱形浮雕地纹,上边有年号和“免检通行证”字样,下边有编号、地区简称、车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制字样。
  附件三:
  121免检通行证使用说明
  一、本证仅限金融单位、印钞造币企业承担运输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免检物品的机动车辆、护卫车使用,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或挪用。
  二、持本证的车辆应在证件规定的有效区域内通行。途经渡口、桥梁时,可优先过渡、通行。跨地区执行运输任务的运钞车途经禁行、限行路线的,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给予通行方便;在城市内执行日常运输任务的运钞车需经禁行、限行路线的,车辆所属单位应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钞车行驶路线、时间停车地点应给予方便。
  三、持本证车辆的驾驶员执行任务中违章驾驶或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先登记后处理的原则办理;发生一般以上的交通事故,车辆不能驶离现场时,要及时通知银行派车将代号物品运走,并保护好现场。
  四、运钞车、护卫车号牌必须与本证标明的车号相同,并加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章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保卫、交通管理部门公章有效。因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更换运输车辆时,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济保卫部门批准,并由单位保卫部门出具有关证明,代用车辆方可使用本证。
  五、执行任务时,将本证放置在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的显著位置。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遇到执勤交通警察、巡警查验证件时,应主动出示本证和有关证件。
  六、此证本年度内有效,过期作废。
  附件四:全国通用免检通行证申请审批表
  

  ┌─────────────────────────────────────┐
  │ 申请单位     │
  ├─────────────────┬────┬──────────────┤
  │ 联系人  │电 话 │   │
  ├─────────────────┼────┼──────────────┤
  │ 车辆类型  │汽车号牌│   │
  ├─────────────────┼────┴──────────────┤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     │
  │  (盖 章) │  (盖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这厅、局  │
  │经济保卫部门审核意见:  │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盖 章) │
  │  │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
  │审批意见:     │
  │  │
  │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  │
  │免检通行证编号:  │
  │  │
  └─────────────────────────────────────┘
  

  附件五  附件五:
  区域免检通行证申请审批表
  

  ┌─────────────────────────────────────┐
  │ 申请单位     │
  ├─────────────────┬────┬──────────────┤
  │ 联系人  │电 话 │   │
  ├─────────────────┼────┼──────────────┤
  │ 车辆类型  │汽车号牌│   │
  ├─────────────────┼────┴──────────────┤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     │
  │  (盖 章) │  (盖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经济保卫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  │
  │免检通行证编号:  │
  │  │
  └─────────────────────────────────────┘
  

  附件六:
  金融免检物品检查证存根
  

  ┌─────────────────┬───────────────────┐
  │公安机关签发人:  │发文编号:(199 )检字第  号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银行部门签发人:  ├───────────────────┤
  │  │承办人:  │
  ├─────────────────┴───────────────────┤
  │简要内容:  │
  │  │
  │  │
  │  │
  │  │
  └─────────────────────────────────────┘
  ……(   )检 字 第      号……
    金 融 免 检 物 品 检 查 证
  ──────────────────────
            (199 )检字第  号
    根据《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批准,授权
              ─────
           (公安机关)和     (金融部门)工作人员        
  ─────────  ─────  ────────
    等同志,对持121免检通行证的    (号牌)运钞车(护卫车)进行检查。
  ──               ────
    本证自签发之日起  日内有效。
            ──
            公安机关(盖章)        银行部门(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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