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治安局关于收容教育有否追溯时效请示的答复(19951102)
时间:1995-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治安局 作者:公安部治安局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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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51102 实施日期:19951102 颁布单位:公安部治安局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请示的关于收容教育有否追溯时效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收容教育不是处罚而是强制措施,因而不存在追溯时效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的规定,收容教育是建立在治安处罚基础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超过6个月发现就不再处罚。因此,卖淫嫖娼行为超过6个月发现的也就不再决定收容教育。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