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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征稽部门准备核发交通标志牌请示的批复(19950912)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征稽部门准备核发交通标志牌请示的批复(19950912)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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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5]177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50912  实施日期:19950912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我区交通征稽部门核发交通标志牌问题的请示》(新公交〔1995〕0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1992年3月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公发〔1992〕14号)的规定,交通部门可设置养路费缴讫标志,粘贴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上角,不再核发证件,标志的式样全国统一。你区交通征稽部门准备核发用于识别是否缴养路费的“交通标志牌”,违反了这一文件的规定。请你们按照公发〔1992〕14号文件精神执行,并将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此复
  199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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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