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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19950810)已失效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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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
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19950810)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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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1995]6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50810  实施日期:19950810  失效日期:20010228  颁布单位:公安部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色情活动应如何定性处理请示》(冀公明发〔1995〕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