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19950810)已失效
时间:1995-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1995]6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50810 实施日期:19950810 失效日期:20010228 颁布单位:公安部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色情活动应如何定性处理请示》(冀公明发〔1995〕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