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1995]53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50703 实施日期:19950703 颁布单位:公安部、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设施。自1989年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来,各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不少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不同程度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是近几年来接连发生的特大火灾,集中暴露了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促进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基础工作,经研究决定,在近期内由各地对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状况进行一次普遍检查;然后由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样检查,并由新闻媒介跟踪报道。现将普遍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城市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措施,专题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9月初以前,将当地检查情况和向政府报告的情况汇总分别报告公安部、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并附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消防基础设施状况调查表。
附件: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状况调查表及填写说明
1995年7月3日
附件:
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状况调查表
省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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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成区面积 │ │城市建成区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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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已编制城市消防规划 │ │高层建筑幢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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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消│ 消火栓应有数│ │消火栓实有数 │ │
│ │市火├────────┼──────┼─────────┼────┤
│防│ 栓│ 消火栓完好数│ │消火栓出口平均压力│ │
│ │政系├────────┼──────┼─────────┼────┤
│供│ 统│ 最小管径 │ │消火栓出口平均流量│ │
│ ├──┴────────┼──────┼─────────┼────┤
│水│ 可利用天然水源数量 │ │设置取水设施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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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站 级 │一 │ 二│ 三 │站 级 │ 一 │ 二 │三 │
│消├──────┼──┼──┼───┼─────┼───┼───┼──┤
│ │应 建 数 │ │ │ │实 有 数│ │ │ │
│防├──────┼──┼──┼───┼─────┼───┼───┼──┤
│ │应配置车辆数│ │ │ │现有车辆数│ │ │ │
│站├──────┴┬┬┴──┴─┬─┴───┬─┴───┴┬──┴──┤
│ │超期服役车辆数││登高消防车│30米以下│30-40米│4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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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电话总门数││ 数 量 │ │ │ │
│消├───┬───┴┴┬────┴┬──┬─┴┬─┬───┴───┬─┤
│ │119│汇接局制:│汇接局数量│ │端局│ │119线路数量│ │
│防│ │ │ │ │数量│ │ │ │
│ │ 线 ├─────┼─────┼──┴─┬┴─┴────┬──┴─┤
│通│ 路 │多局制: │端局数量 │ │119线路数量│ │
│ │ 数 ├─────┼─────┼────┼───────┼────┤
│讯│ 量 │单局制: │局号数量 │ │119线路数量│ │
│ ├───┴─────┼─────┼────┼───────┼────┤
│ │ 火警调度专用线 │ 应有数 │ │ 实有好用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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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调查表中各项内容供各省(区)、市和城市调查时参考。
二、50万人口以上城市统一按此表填报。
三、消防站应配备车辆数指投入执勤的消防战斗车辆。
四、登高消防车数量一栏中30米以下包括30米,40米以上包括40米。
五、填报单位应由公安部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