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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批复(19950521)已失效

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批复(19950521)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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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5]93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50521  实施日期:19950521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公法〔1995〕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般或轻微事故,肇事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同时可以按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情节和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两项处罚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此复
  199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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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