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关于由违章人打扫擦洗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需明确法律依据的请示的答复(19950422)已失效
时间:1995-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5]57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50422 实施日期:19950422 颁布单位: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由违章人打扫、擦洗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需明确法律依据的请示》(交法字〔199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中第一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章情节,可采取向所在单位发行为人违章通知书或组织学习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我们认为,让违章人持旗维护交通秩序,打扫、擦洗护栏等,都是一种教育措施,在执行中应结合实际掌握运用,注意交通安全。 此复。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