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办理公安行政复议案件中是否适用中止和终止程序请示的答复意见(19950329)
时间:1995-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法制司 作者:公安部法制司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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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50329 实施日期:19950329 颁布单位:公安部法制司
河北省公安厅法制处: 我司收到你处(厅)关于办理收容审查复议案件期间,被收审人已被提请逮捕或者已经批准逮捕,该复议案件是否中止的请示。经研究并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办理收容审查复议案件,被收审人已被提请逮捕,该案件行政复议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的,应当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如果被收审人员已被批准逮捕,应当终止行政复议。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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