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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车型制动性能检验要求的通知(19950315)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车型制动性能检验要求的通知(19950315)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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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5]41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50315  实施日期:19950315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对机动车制动性能规定了制动减速度、制动距离、制动力三种检测方法和限值,如符合其中一种要求即为合格。
  目前,普遍采用检测制动力的方法检验整车及主要承载轴的制动力,由于标准中对“主要承载轴”未作定义,通常认为发动机前置的小轿车、吉普车后轴是主要承载轴。在检测“桑塔纳”、“富康”等车型时,对后轴按主要承载轴要求检测,制动力不合格,但改用制动距离或制动减速度检测方法时,制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为此,我局指定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对部分车型的制动性能检测方法进行试验、研究。根据试验结果以及标准起草人的意见,对前置发动机的小轿车、吉普车认定前轴为主要承载轴,对其制动力要求作适当调整,整车制动力要求不变。具体检验要求为:
  一、前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前轴轴荷的65%;
    后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后轴轴荷的45%;
    制动力总和大于或等于整车质量的60%。
  二、在滚筒式制动试验台上检验前轴制动力时,检测设备应能够检测出最大制动力,并对后轴车轮采取防止车辆后移的措施(如塞垫块等)。
  若受检测设备性能限制,无法测得最大制动力时,应改为路试,检测制动距离或制动减速度。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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