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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的通知(19950227)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的通知(199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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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1995]17号

颁布日期:19950227  实施日期:19950227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和切实纠正不正之风,严格执行纪律,保证秉公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声誉,现就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其他行政案件中,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单位或亲友的宴请。
  二、在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户政管理、清防安全监督、计算机安全监察等工作中,严禁接受被监督部门和行为人的宴请。
  三、在办理户口证件、车辆通行证、车辆入户、驾驶证、车辆牌照、出入境证照、港澳通行证等工作中,严禁接受申请单位和当事人的宴请。
  四、在处理交通违章,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中,严禁接受与事故或出具各类技术鉴定等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宴请。
  五、在预审案件、收容审查及看守工作中,严禁接受被收审、羁押人员、人犯亲友的宴请。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警纪处分。凡领导决定的,主要应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迅速传达到全体民警,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公安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19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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