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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武警部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1107)

公安部关于武警部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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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1994]89号

颁布日期:19941107  实施日期:19941107  颁布单位:公安部

  1994年11月7日
  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依据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武警部队各级干部任职和服现役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1.武警部队营以下警官和专业技术干部的任职和服现役最高年龄按《条例》规定执行。
  2.团职以上警官任职和服现役最高年龄分别为:团职在武警总部机关,公安部边防、消防、警卫局,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指挥部机关的为50岁;在总队、支队级单位的为48岁;师职为55岁;副军职为58岁;正军职为60岁;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为65岁。
  本通知未规定事宜,均按《条例》执行。
  19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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