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部委规章 >

公安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9940726)

公安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9940726)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通字[1994]65号

颁布日期:19940726  实施日期:19940726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本地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并将核定后标准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同时,发去特种行业许可证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照此式样负责印制,并要保证质量。
  1994年7月26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收取工本费。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得超过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核定。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7月7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