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40621)
时间:1994-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通字[1994]53号
颁布日期:19940621 实施日期:19940621 颁布单位:公安部
1994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4财综字第8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复函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好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收取标准,做好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工作。核定后的收费标准请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1994年6月2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94]财综字第80号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厅局(1994)冀财综字第20号《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实际情况,为满足群众急需,有利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对加快制作的居民身份证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另外收取加急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要严格控制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一般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字、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7天以内,超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三、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的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现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6月8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