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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19940520)已失效

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19940520)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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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1994]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40520  实施日期:19940520  颁布单位: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东洋武士刀纳入管制刀具管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明确了管制刀具的范围。据此,我们认为,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的规定,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应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制。
  此复
  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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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