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19940520)已失效
时间:1994-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1994]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40520 实施日期:19940520 颁布单位: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东洋武士刀纳入管制刀具管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明确了管制刀具的范围。据此,我们认为,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的规定,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应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制。 此复 1994年5月20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 上一篇:民航总局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民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没收据的通知(19940520)
- 下一篇: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199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