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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国公民持外国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19931212)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国公民持外国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19931212)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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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3]3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31212  实施日期:19930312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省昆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中国公民持国际或国外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的请示》(昆公交发〔93〕0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公民在国外居留期间申领的国际汽车驾驶证或国外机动车驾驶证,回国后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可参照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国公民持国际汽车驾驶证或国外机动车驾驶证,不论是否有效,均不能在我国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者,可按无证驾车论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上答复,请转告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99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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