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收审人员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批复(19930720)
时间:1993-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1993]7号
颁布日期:19930720 实施日期:19930720 颁布单位:公安部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收审人员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请示》(苏公厅[93]1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85]公发5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收容审查期限从讲清真实姓名、住址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是指收审人员提供的姓名、住址经调查证明确实是假姓名、假住址的情形。发函后未接到回复证实的,不能视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1993年7月20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