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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批复(19930617

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批复(19930617)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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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1993]6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30617  实施日期:19930617  颁布单位:公安部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否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请示》(辽公明发[1993]227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现答复如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处理单位内部所发生的治安案件时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
  199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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