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19930513)已失效 时间:1993-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19930513)已失效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安部令第12号 (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号发布)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30513 实施日期:19930513 失效日期:20040903 颁布单位: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三轮农用运输车第三章 四轮农用运输车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农用运输车分为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两种。 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质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第三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运输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标准。第二章 三轮农用运输车 第四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标志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底盘的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五条 驾驶室只准乘坐驾驶员一人。 第六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七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4m、1.5m、2m。 第八条 车辆空载状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九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应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便于操作。 第十条 转向系 (一)方向把应操纵轻便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或其他异常现象。 (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向左或向右最大转角均不得超过45°。 (三)转向系各部位应安装牢固,锁止可靠,无裂纹和其他损伤,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四)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7m。 第十一条 制动系 (一)应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操纵装置。 (二)车辆空载状态,车速20km/h,在附着系数为0.7的平坦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7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承载轴的制动力应大于轴荷的60%;左右制动力差不大于轴荷的8%。 (三)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应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十二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装及其他设备 (一)应有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和反射器等装置。 (二)前照灯远、近光可以变换,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不小于8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喇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六)各种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应安装牢固,工作可靠。 第十三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车辆前端应有安全架。有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室;无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0.8至1m。 (三)车辆应有前后号牌安装架。有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驾驶室正面;无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车厢正面右侧。后号牌架应安装在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 (四)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五)驾驶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六)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七)发动机动力传动装置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车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车身应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一)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四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第三章 四轮农用运输车 第十六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和底盘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十七条 驾驶室前排座乘坐两人的,座位长度应不小于1200mm;驾驶室后排座乘人,每一人座位宽不小于400mm。 第十八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5.5m、2m、2.5m。 第二十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应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 第二十一条 转向系 (一)方向盘设在左侧并转动灵活,操作轻便。方向盘自由行程不大于30°。 (二)转向轮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转向系应有自动回正能力。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三)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11m。 (四)前轮侧滑量不大于5m/km。 第二十二条 制动系 (一)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应采用双管路制动。 (三)车辆在空载状态,车速30km/h,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6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6.5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空载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轴荷的60%,左右轮制动力差应分别不大于前、后轴轴荷的5%和8%。 (四)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二十三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和其他设备。 (一)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反射器等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应大于10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车速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喇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第二十四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驾驶室内部各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三)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四)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五)车辆后悬应不大于轴距的55%。 (六)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七)空载静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35°。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左右轮胎花纹应一致,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后车轮为单胎。 (十)货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一)车身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二)车辆前面保险杠右侧有号牌固定位置,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有号牌安装架。 第二十五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或不小于均含本数。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0903)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 上一篇: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0513) 下一篇:公安部关于确定“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的通知(199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