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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关于对当场抓获或传唤拘传时的讯问查证时间是否折抵劳教期限请示》的批复(19930426)

公安部对《关于对当场抓获或传唤拘传时的讯问查证时间是否折抵劳教期限请示》的批复(199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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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30426  实施日期:19930426  颁布单位: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对当场抓获或传唤、拘传时的讯问查证时间是否折抵劳教期限的请示》(法秘字[1993]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室的同意,现批复如下:
  传唤、拘传不属于先行羁押,不应折抵刑期。因此,亦不应折抵劳动教养期限。同样,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后投案自首的人、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和公民扭送的犯罪人员,在采取法定的羁押措施之前进行的讯问时间也不计算为羁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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