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19930402)
时间:1993-01-01 00:00 来源:人事部、 公安部 作者:人事部、 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颁布日期:19930402 实施日期:19930402 颁布单位:人事部、 公安部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保证评授警衔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49号)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在评授警衔工作期间进行一次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程序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录用人民警察的对象是,国发(1992)49号文件规定的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1992年6月30日前招收的,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编制以内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在纪律作风整顿中被列为清理、调离的人员,合同民警以及编制届满后增加的人员,均不得列为录用对象)。 二、考虑到公、检、法、司等部门及其部分省市的编制及人员情况比较复杂,吸收录用干部指标将另行分批下达。 三、此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商公安、安全、司法厅(局)和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劳人干(1982)147号)和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1984)公(政治)118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办理。 四、吸收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严格政治审查、任职回避情况审查和体格检查,合格者录用为人民警察。考试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商公安、安全、司法厅(局)和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确定具体录用条件和考试内容,并统一组织实施。对其中具有七年以上警龄的,现任副股、所、队长以上职务的,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以考核为主。政治、业务、工作表现的考核应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进行。 五、经考试、考核和体检合格,并符合任职回避规定者,按下列程序报批: 县(市)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录用人民警察,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查,报地区(州、盟、市)公安、安全、司法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复审同意后,报地区(州、盟、市)人事部门批准。 地区(州、盟、市)公安、安全、司法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录用人民警察,报省一级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报地区(州、盟、市)人事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安全、司法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批准。 今后吸收录用人民警察一律按此规定程序执行,不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不承认其为人民警察。 六、正式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一般要有试用期,时间为一年。试用合格者,可视其工作年限和德才表现确定职务等级。未被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要逐步调整工作岗位或调出,人事部门要给予支持。 七、这次录用人民警察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各政法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掌握条件,严格审批手续,严禁徇私舞弊和走后门现象的发生。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 上一篇: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0330)
- 下一篇: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范围清理核查放射源的紧急通知(199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