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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通知(19930127)

公安部关于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通知(199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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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1993]6号

颁布日期:19930127  实施日期:19930127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居民身份证管理和人口信息管理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可以为群众和社会各界快速提供各种人口信息。由于派出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用电、用纸以及计算机维护保养等费用支出增加,为了不影响已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为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经商国家物价局同意,各地公安机关使用计算机对外提供人口信息并打印表格,可适当收取费用,但为群众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时,不应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由公安厅委托地、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此项收入全部用于人口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199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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