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20909)已失效
时间:1992-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通字[1992]110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20909 实施日期:19920909 失效日期:20060301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3月18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89)公发6号文件)中,规定对9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为了简化裁决程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提 高工作效率,现决定除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和涉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外,其他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要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并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均可适用当场处罚。执行当场处罚的其他问题仍按(89)公发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1992年9月9日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