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对外国人刑事拘留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19920716)已失效
时间:1992-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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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20716 实施日期:19920716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便于及时处理外国人违法犯罪案件,现决定,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应当刑事拘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执行拘留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外事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报公安部备案,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