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19920616)
时间:1992-01-01 00:00 来源:卫生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作者:卫生部、 公安部、 民政部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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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616 实施日期:19920616 颁布单位:卫生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民政局: 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近年来,虽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没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应进行试点并加紧建立。 三、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 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 2、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的索取。 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4、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有关的人口数据。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 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附件一: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有关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婴儿的出生情况和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出生婴儿情况和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因此,要求填写者及有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见附件二 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填写范围: 1、《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均应填写。活产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婴儿。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在目前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市、县属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均属填写对象;对于在中国境内正常死亡的境外公民可由有关医疗单位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死亡凭证,但不作为统计对象;没有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地区,医疗卫生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填写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填写单位和填写人: 1、凡出生在医疗卫生单位的活产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生或护士填写;如出生在家庭或其他地点的婴儿,由赴家庭接生的医务人员或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 2、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中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 3、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与使用 (一)《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统一制发,卫生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家属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户口登记或注销手续;殡葬管理部门凭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三)《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一联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存根,由填写单位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出生医疗证明书》的第二联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二联是户口登记和注销凭据,由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后定期移交卫生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是死者殡葬的证明,由殡葬部门收集、保管,以备查询。 (四)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此之前根据社会发展和家长要求印刷的各种《出生证》小本,只作为出生纪念和私人档案,不能作为申报户口和统计凭证。 附件二: 出生医学证明书存根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2、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具体的门牌号码; 3、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存活的月、日、小时。 4、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主要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中填写引起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中填写引起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它疾病或情况。 5、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级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它依此类推。 6、此证由填写单位按月逐级上报。 7、此证无医生和医院盖章无效。 注:1、持此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和医院盖章无效。 备 注: 说 明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院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备 注: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