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复议治安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19920611)已失效
时间:1992-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1992]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20611 实施日期:19920611 失效日期:2001040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治安案件复议程序问题的请示》(津公明发[1992]640号)收悉,所提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原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裁决明显失当的案件,采取撤销原裁决,重新查处的监督程序,是否属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按照执行。根据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公安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决定撤销原裁决,并可以退回原裁决机关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附件:《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