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部委规章 >

公安部关于复议治安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19920611)已失效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405)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
公安部关于复议治安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19920611)已失效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1992]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20611  实施日期:19920611  失效日期:2001040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治安案件复议程序问题的请示》(津公明发[1992]640号)收悉,所提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原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裁决明显失当的案件,采取撤销原裁决,重新查处的监督程序,是否属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按照执行。根据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公安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决定撤销原裁决,并可以退回原裁决机关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附件:《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