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19920512)已失效
时间:1992-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1992]3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20512 实施日期:19920512 失效日期:20060301 颁布单位:公安部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如何理解的请示》(浙公法[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中所称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应理解为:对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以及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除了其中应予治安处罚者外,情节严重,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但是实行劳动教养应依照有关劳动教养的程序性规定办理。 此复 1992年5月12日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