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在交通管理中有关申诉、诉讼期限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20130)
时间:1992-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2]16号
颁布日期:19920130 实施日期:19920130 颁布单位:公安部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处: 你处关于《在交通管理中有关申诉、诉讼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既负有事故责任又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后,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二、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章行为人作出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88〕公发17号)的规定计算。 此复 1992年1月30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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