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停止执行公通字[1991]22号通知中有关客运车辆超载规定的通知(19920121)
时间:1992-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通字[1992]11号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颁布日期:19920121 实施日期:19920121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我部1991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大力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狠抓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1]22号)中规定:“坚决制止公路行驶的大客车载客超员。考虑到我国客运车辆和公路客运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门的客运班车可按照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载客,其他客运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核定数量载客,不得超员。特别要控制在山区公路行驶的客车载客超员违章。”鉴于上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今后不再执行。客运车辆载客人数,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的规定执行。 1992年1月21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