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报经主管领导批准解除收审问题的批复(19911011)
时间:1991-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1991]7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一日)
颁布日期:19911011 实施日期:19911011 颁布单位:公安部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通字〔1991〕37号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公通字〔1991〕37号《关于进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到期未做出处理或未办理延长收审时限手续的收审人员,收容审查所可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收审。”其中的“主管领导”是指同级公安机关主管收容审查所或主管收审工作的领导:有的如认为有必要,可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关押在所属看守所或其他场所的收审人员,属于上述情况需要解除收审的,也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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