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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报经主管领导批准解除收审问题的批复(19911011)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报经主管领导批准解除收审问题的批复(19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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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1991]7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一日)
颁布日期:19911011  实施日期:19911011  颁布单位:公安部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通字〔1991〕37号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公通字〔1991〕37号《关于进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到期未做出处理或未办理延长收审时限手续的收审人员,收容审查所可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收审。”其中的“主管领导”是指同级公安机关主管收容审查所或主管收审工作的领导:有的如认为有必要,可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关押在所属看守所或其他场所的收审人员,属于上述情况需要解除收审的,也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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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