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外籍案犯不宜采取收容审查措施的批复(19910824)
时间:1991-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1991]6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颁布日期:19910824 实施日期:19910824 颁布单位:公安部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刑事案件中的外籍案犯应采取何种侦察措施的请示》([91]藏公(外管)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外籍案犯原则上不宜采取收容审查措施。 二、不属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不应适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拘留审查。 三、对进行走私黄金、贩卖毒品等犯罪,罪该逮捕或者有重大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刑事拘留;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案情复杂,在刑事拘留期间无法查清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查清为止。 1991年8月24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