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部委规章 >

公安部关于对外籍案犯不宜采取收容审查措施的批复(19910824)

公安部关于对外籍案犯不宜采取收容审查措施的批复(19910824)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1991]6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颁布日期:19910824  实施日期:19910824  颁布单位:公安部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刑事案件中的外籍案犯应采取何种侦察措施的请示》([91]藏公(外管)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外籍案犯原则上不宜采取收容审查措施。
  二、不属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不应适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拘留审查。
  三、对进行走私黄金、贩卖毒品等犯罪,罪该逮捕或者有重大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刑事拘留;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案情复杂,在刑事拘留期间无法查清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查清为止。
  1991年8月24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