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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通知(19910817)

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通知(199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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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1991]64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七日)
颁布日期:19910817  实施日期:19910817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前几年一些单位研制、生产的匕首枪、电击手套,经过试用都不适合公安机关装备使用。为此,我部决定,各级公安机关不再购置、使用这两种产品;除军队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也不得购置、使用。有关生产厂家应立即停止生产这两种产品,现有的存货,禁止在社会上销售。经公安部批准后,可用于出口。今后如发现违反规定仍生产、销售、购置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的,公安机关要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严肃处理,流散到社会上要坚决收缴。
  199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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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