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等手续的通知(19910719)已失效
时间:1991-01-01 00:00 来源: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安部、 商业部 作者: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安部、 商业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教学[1991]20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10719 实施日期:19910719 失效日期:20000413 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安部、 商业部
一、从1991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加盖招委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公安、粮食部门凭盖有高等学校公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时,应向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出具国家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的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整计划,以及录取新生名册。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各高等学校(包括中央部门的所属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粮食局(厅)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基层单位。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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