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如何适用问题的批复(19910520)已失效
时间:1991-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法[91]57号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10520 实施日期:19910520 失效日期:20060301 颁布单位:公安部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法制处明传电报《关于“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是指一种行为还是两种行为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是指两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者即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前者指以制造谣言的手段蛊惑人心,造成群众思想混乱,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后者则是指以各种方式、手段挑逗、鼓吹、唆使群众闹事,直接危害社会秩序的安定。在前一种行为中,行为人可能以煽动闹事为目的;在后一种行为中,行为人可能兼有造谣惑众的情节。在这两种情况下,两种行为均可合并裁决处罚,但不能以此认为没有煽动闹事目的的造谣惑众或者不具备造谣惑众情节的煽动闹事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此复。 1991年5月20日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