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司、交通管理局关于省交通警察总队执勤队可否以自己名义实施交通管理处罚请示的答复(19910406)已失效
时间:1991-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法制司 作者:公安部法制司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法[91]53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10406 实施日期:19910406 颁布单位:公安部法制司
湖南省公安厅政策法律研究室: 你室关于省交通警察总队执勤队可否以该队名义实施交通管理处罚并由省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行政复议一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以省交通警察总队执勤队或省总队的名义实施交通管理违章处罚,在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没有依据。如突破现有规定,由执勤队或总队直接实施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罚要求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就得由省公安厅或公安部复议,这样做不便于当事人申请复议;由省交通警察总队复议也有悖于《行政复议条例》。因此,还应按《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和公安部〔1990〕2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在工作中遇有需要实施交通管理违章处罚的,原则上应当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或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罚。 1991年4月6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