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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机场“自建自管道路”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19910206)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机场“自建自管道路”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19910206)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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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公交管第1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10206  实施日期:19910206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一月二十一日请示:民航局、公安部《关于民用机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自建自管道路”应当如何理解。现答复如下: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建自管道路”是指未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即未列入城市道路或公路),由民航部门自行修建并负责管理的道路,不包括原已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围,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的道路。
  此复
  199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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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