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机场“自建自管道路”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19910206)已失效
时间:1991-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91]公交管第1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10206 实施日期:19910206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一月二十一日请示:民航局、公安部《关于民用机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自建自管道路”应当如何理解。现答复如下: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建自管道路”是指未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即未列入城市道路或公路),由民航部门自行修建并负责管理的道路,不包括原已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围,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的道路。 此复 1991年2月6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