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交通警察队名称问题的批复(19910121)
时间:1991-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1991]1号
颁布日期:19910121 实施日期:19910121 颁布单位:公安部
浙江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名称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对外可以使用总队、支队、大队和队的建制名称,在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86]公发3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已有规定。但各地在执行中,对于交通警察队前是否冠以“公安”或公安机关名称理解不一。为此,现在明确规定,在交通警察队前一律冠以公安机关名称。例如:“××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或队)”等。今后请照此执行。 1991年1月21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