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条例》第三十六条如何理解的答复(19900925)已失效
时间:1990-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90]公交管办第1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00925 实施日期:19900925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何荣华同志: 来信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风、雨、雪、雾导致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是指因风、雨、雪、雾导致能见度降低至三十米以内时,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如果能见度超过三十米时,则不受此限。但由于雨天路滑,影响行车安全,应根据当时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行。 1990年9月25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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