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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条例》第三十六条如何理解的答复(19900925)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条例》第三十六条如何理解的答复(19900925)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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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公交管办第1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00925  实施日期:19900925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何荣华同志:
  来信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风、雨、雪、雾导致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是指因风、雨、雪、雾导致能见度降低至三十米以内时,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如果能见度超过三十米时,则不受此限。但由于雨天路滑,影响行车安全,应根据当时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行。
  199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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