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行政拘留问题的答复(19900824)已失效
时间:1990-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法制司 作者:公安部法制司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法函[90]92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19900824 颁布单位:公安部法制司
陕西省公安厅转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市局交通警察支队审批行政拘留后以行为发生地公安分局的名义裁决是否得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在直接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予以审批后,以行为发生地公安分局的名义裁决,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工作分工。这样做可以避免重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在形式上也符合法律的要求,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都采取这一做法。 此复 1990年8月24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 上一篇: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19900822)已失效
- 下一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城市未按区设置的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答复(19900824)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