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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车容不整洁如何按违章处理问题的答复(19900801)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车容不整洁如何按违章处理问题的答复(19900801)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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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公交管第119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00801  实施日期:19900801  颁布单位: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车容不整洁的车辆违章处理意见的请示》(京公交(办)字〔1990〕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其中“车容整洁”主要是指车辆外观干净,以满足环境卫生的一般要求。但车容何为整洁没有一个衡量标准,对驾驶车容不整洁的机动车,较难掌握处罚尺度,加之我国一些地区道路环境卫生条件较差,影响车容整洁的因素很多,所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未作处罚规定。因此,目前就全国的情况看,对驾驶车容不整洁机动车的,不宜给予罚款处罚,可区别情况处理,如责令驾驶员当场清除车上污物(但不得强行收款洗车);对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或通知车属单位(可发违章通知书)注意保持车容整洁等。
  此复
  199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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