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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公路征费车辆安装、使用专用标志灯饰和警报器问题的答复(19900728)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公路征费车辆安装、使用专用标志灯饰和警报器问题的答复(19900728)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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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公交管第118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00728  实施日期:19900728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部队:
  你总队《关于公路征费车辆安装、使用专用标志灯饰和警报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特种车辆是指具有特殊专门用途、专门设施,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公安部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制定了《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明确规定特种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除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一九八七年八月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对特种车辆也规定“其他车辆不经批准,不得设置警报器和标志灯”。公路征费车辆是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用车,不属于特种车范围,不能安装、使用警报器和警灯。对于某些非特种车辆擅自安装、使用警灯和警报器的,公安机关有权制止,请有关单位自行拆除;对劝阻不听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强行拆除、没收警灯和警报器。至于公路征费车辆按《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专用标志灯饰,也应按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的规定,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其标志灯饰的颜色、形状必须与特种车辆标志灯具有明显区别。
  此复
  199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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