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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关于在严打中加强古墓葬、古遗址保护,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的通知(19900626)

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关于更正(90)文物字第407号文件第五条内容的通知(199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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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关于在严打中加强古墓葬、古遗址保护,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的通知(199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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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文物字第407号

颁布日期:19900626  实施日期:19900626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文物)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盗掘古墓葬、古遗址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仍很严重。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无视国家法令,不择手段地进行盗掘、走私文物犯罪活动。使祖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破坏。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加强保护古墓葬、古遗址工作,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深入发案较多的地区,开展增强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的保护文物意识,使他们懂得盗掘、走私文物是犯罪,树立“人人爱护文物”、“人人保护文物”的社会风气。
  二、加强古墓葬群、古遗址和露天文物(诸如石窟、佛像)的保护管理工作,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重要古墓葬、古遗址要认真摸清底数,做到心中有数。要设立专职或义务保护员,建立健全各种类型的保护网络和管理巡逻检查制度,划区分片,严密防范,落实责任制。
  三、加强考古发掘工地管理工作。对雇用的临时工要严格审核。发掘工地要有干部带班,出土重要文物的工地不得使用临时工做技术性的发掘和清理现场工作。发掘现场昼夜要有两人以上值班人员看守,严防突发性案件的发生。重要出土文物要及时送往安全地点妥为保存,不得长期存放在发掘现场。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考古队和发掘现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对重要的发掘现场,要协助考古队认真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五、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盗掘、走私文物大案、要案和团伙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在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中,要积极堵住文物来源,切断贩运路线,控制走私渠道。在可能引发盗墓、走私文物的重点地区和部位,要有计划地布建秘密力量,主动开展对盗墓犯和走私文物贩子的调查。对重要的盗墓、走私文物情报线索,要认真核查,该立案的要积极立案侦察,精心布置,获取证据,适时破案。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盗掘古墓的犯罪分子,只要墓冢被破坏,不论得到文物与否,数量多少,都以故意破坏国家文物罪论处,决不能以罚代刑。
  六、各地对举报盗墓、走私文物重要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给予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惩处。请各地文物、公安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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