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问题的复函(19900515)已失效
时间:1990-01-01 00:00 来源:民政部、 国家计委、 公安部、 商业部 作者:民政部、 国家计委、 公安部、 商业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民安函[1990]90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00515 实施日期:19900515 失效日期:20001110 颁布单位:民政部、 国家计委、 公安部、 商业部
湖北省民政厅、计委、公安厅、粮食局: 你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工作的农村籍退伍战士是否受“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转业志愿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因为转业退伍军人不属于“农转非”统计与计划管理范围,所以不受《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 76号)规定的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不含农村籍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 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