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防汛抢险车辆使用“防汛”系列标志牌的复函(19891113)已失效
时间:1989-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89]公交管第17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91113 实施日期:19891113 颁布单位:公安部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 你室九月二十一日《关于执行防汛抢险任务的车辆使用“防汛”系列标志牌的报告》(国汛办〔1989〕67号)收悉。根据机动车管理和特种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意见,汛期调用其他车辆为防汛服务时,应保证通行方便,但这种临时调用的车辆不宜使用“防汛”系列标志牌,按特种车辆管理。为了适应防汛抢险的需要,可以按附样制发非金属临时性标志,加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在汛期,发给被临时调用的为防汛服务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时贴在前挡风玻璃上,公安机关将保证其通行便利。汛期过后任务结束时收回。 1989年11月13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