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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配置办法的补充通知(19890927)

公安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配置办法的补充通知(198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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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公保字81号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颁布日期:19890927  实施日期:19890927  颁布单位:公安部、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的配置办法的通知》(〔89〕公发11号文件)中,对工商银行系统县级以下设有业务金库的办事处(分理处)配置枪支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工商银行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现补充通知如下:工商银行系统县级以下设有业务金库的办事处(分理处),可以比照〔89〕公发11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银行营业所、建设银行办事处设有业务金库的枪支配置标准配置枪支,并要严格执行枪支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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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